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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1-07-06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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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
(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
(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c,K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防尘、防排水、供电、边坡防护、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万t/a以下矿井,按标准设计档次划分;
(二)30万t/a至60万t/a矿井,以5万t/a为一档次;
(三)60万t/a至120万t/a矿井,以10万t/a为一档次;
(四)120万t/a至600万t/a矿井,以30万t/a为一档次;
(五)600万t/a至1000万t/a矿井,以50万t/a为一档次;
(六)1000万t/a以上矿井,以100万t/a为一档次。
(七)露天煤矿,以100万t/a为一档次。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矿井通风系统的核定生产能力。
第七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用已公布或批准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

第二章  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八条  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三)采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
(五)“三个煤量”及抽采达标煤量符合要求,按规定需要抽采的,抽采必须达标并实现抽、掘、采平衡;
(六)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
(七)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
(八)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
(九)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九条  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应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矿井服务年限应与煤矿设计规范一致。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核定后的服务年限仅作为参考依据。

第三章  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条  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并出具报告;
(二)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
(三)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时间应不小于4h。
第十一条  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范围及运行时间:
(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每日提升时间16h计算。采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提升机滚筒直径在2m以上的主井,以及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井底煤仓的主井,每日提升时间可按18h计算。
第十二条  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一)主井采用箕斗、矿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式中  A—主井提升能力,万t/a;
b—年工作日,330d;
t—日提升时间,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
PM—每次提升量,t/次;
k—装满系数。立井提升取1.0,当为斜井串车或箕斗提升时,倾角20°及以下取0.95、20°~25°取0.9、25°以上取0.8; 
k1—提升不均匀系数。有井底煤仓时取1.1,无井底煤仓时取1.2;
k2—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1.15;
T—提升1次循环时间,s/次(现场实测时,取3次实测的平均值)。
(二)主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1.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式中  A—年运输量,万t/a;
  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

物料煤动堆积角(θ) 25° 30° 35°
k 带宽
(mm)
650 355 390 420
800~1000 400 435 470
1200~1400 420 455 500
1600~1800   470 520
2000~2200   480 535
B—输送机带宽,m;
v—输送机带速,m/s;
C—输送机倾角系数,按下表取值:

倾角 10° 12° 14° 16° 18°